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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是在对卫生部原颁布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附件》修订的基础上制订的。 本规范是国家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技术规范。根据不同的职业病有害因素所致健康效应的特点,本规范对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除在规范中明确注明为推荐性的健康检查项目外,其余均为强制性健康检查项目。 本规范的附录A、C、D 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E 是规范性附录。 本规范由全国职业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规范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负责起草,参加单位有: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华中科技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点击下载(右键另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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