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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政裁决权利(调解)

(一)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 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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