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使行政复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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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其他环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 6、《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省环保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 7、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因逾期缴纳罚款所加收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
